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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一部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某某,男,汉族,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31995********,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住榆中县*********室,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榆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榆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6日20时35分许,被告人魏某某饮酒后驾驶甘A*****号小型轿车,沿榆中县大成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榆中县大成路亨威铂悦兴隆府售楼部门口路段时与路边路灯发生碰撞,致魏某某本人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魏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74.36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经榆中县交警大队认定,魏某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魏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并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康敏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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