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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张掖市民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民乐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张掖市民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一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223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民乐县,住甘肃省民乐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民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民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9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魏某某饮酒后驾驶何某某的甘GK***7号小客车从民乐县*镇红绿灯十字西侧一饭店出发,由南向北行驶至民乐县*镇*寺门口处与被害人马某某驾驶的甘G0***3号小客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害人马某某打电话报警。随后,民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将魏某某带至民乐县*镇卫生院抽取新鲜血液。经民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魏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负事故全部责任。

2020年6月10日,经甘肃申证司法医学鉴定所检验鉴定被告人魏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2.88mg/100ml。

2020年6月16日,被告人魏某某赔偿马某某车辆维修费13776元及车辆折旧费1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事故认定书;车辆维修赔偿协议、收条;查获经过、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

3.证人梁某某、姚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甘肃申证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检验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本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魏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马 明

2020年8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魏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甘肃省民乐县*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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