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登检一部刑诉〔2020〕184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01851988********,汉族,初中肄业,住河南省登封市唐庄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3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魏某某在登封市卢店镇一家饭店聚餐饮酒后,驾驶豫A*****号捷途牌小型汽车沿大练237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卢店镇农业路交叉口附近路段时,与一辆牌号为豫A*****的重型自卸货车相撞,致两车损坏。经登封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魏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检验,被告人魏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95.18mg/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至15000元,适用速裁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登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陈金章
2020年6月11日
附:
1. 被告人魏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 全部案卷材料、证据二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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