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虎检诉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魏某某,女,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211271992********,汉族,高中文化,住湖北省黄梅县**镇**村**组。被告人魏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26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日凌晨,被告人魏某某醉酒后驾驶苏E****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本市虎丘区淮海街21号附近时撞到张某某停放的鲁Q****号牌汽车,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魏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89mg/100ml。
被告人魏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魏某某自愿认罪,同意本院量刑建议,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等;
2.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执法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魏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万方鹏
2020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卷宗2册,光盘2张,《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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