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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危险驾驶案)_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灞检二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5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镇**村**社**号,暂住在陕西省西安市**工地,农民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魏某某酒后驾驶陕U****2号黑色长安牌小型轿车,沿西安市灞桥区**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西路与**南路十字处,被公安人员查获。经血醇检验,魏某某血醇浓度为97.7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人罗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血醇检验报告。

5、抓获及抽血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违反道路安全法,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魏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春

检察官助理:张英

2020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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