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章检二部刑诉〔2020〕197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22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江西***家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持B2D类机动车驾驶证,出生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户籍所在地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蟠龙镇**村***号,现住赣州市章贡区**大道***小区*期*栋***室。曾因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11年11月23日被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相对不起诉。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1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曾科,广东华商(赣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7日22时10分左右,被告人魏某某醉酒后驾驶赣B*****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赣州市章贡区**大桥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至水南镇桥头路段时,被在此处设卡执勤的交警拦下检查,经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仪对被告人魏某某进行呼气测试,结果显示酒精含量为131mg/100ml,后被告人魏某某被交警带至赣州市人民医院南院提取血样。经鉴定,从被告人魏某某血液内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44.9mg/100ml。被告人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2020年8月20日,被告人魏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书证等:查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4.鉴定意见:理化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5.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录像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赣逢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魏某某现住赣州市章贡区**大道***小区*期*栋***室,联系电话158********。
2.本案卷宗贰册,证据目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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