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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危险驾驶罪)(公开版)_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滑检一部刑诉〔2020〕383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6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滑县,住滑县**镇**村**号,因饮酒驾驶机动车,于2018年10月22日被西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城北大队罚款1900元。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魏某某驾驶豫E78N57号小型轿车沿滑县通站路自北向南行驶,行至牛屯镇滑县南站门前路段时,执勤民警检查发现魏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遂对其抽血送检。经河南一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魏某某血液中检测处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35.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魏某某驾驶的车辆照片;2.被告人魏某某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非中共党员证明,查获经过,抽血照片,证人魏某甲、魏某乙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结论告知笔录,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证明,现场检测报告书,违法犯罪人员信息登讫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查询证明;3.证人魏某甲、魏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河南一诚司法鉴定中心一诚鉴定[2020]毒鉴字第352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6.查获经过执法记录仪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卫士

检察官助理:高子辉

(院印)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魏某某现羁押于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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