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诉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魏某甲,曾用名魏某乙,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1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镇**村**号,现住址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5号被公安雁塔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2日被公安雁塔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1月0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11日03时55分许,被告人魏某甲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陕A****N的机动车沿电子四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电子四路与电子西街十字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魏某甲被查获时体内血醇浓度为127.51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户籍证明、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及机动车信息查询单等;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魏某甲的供述;
4.鉴定意见:血醇检验报告;
5.指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魏某甲具有以下量刑情节:如实供述,故建议判处其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颖
2020年01月10日
附:
1.被告人魏某甲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电话:1899193****);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一张,《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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