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检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4010219561215321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原广州市**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区**路**号**房,住广州市**区**大道**街**号。2019年4月26日,被广州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受贿罪、徇私枉法罪,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0月 2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11月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监察委员会、广州市公安局调查、侦查终结,以犯罪嫌疑人魏某某涉嫌受贿罪、徇私枉法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于2019年10月25日、11月18日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指定,于2019年12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受贿罪
2002年至2015年,被告人魏**利用其先后担任广州市**局**中心**、广州市**区**、广州市**局**的职务便利和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王某某、陈某甲、傅某某、江某某等18人在办理**经营许可证、承接工程项目、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多次非法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852.09401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0年至2012年,被告人魏某某利用其担任广州市**区**、**区**、广州市**局**的职务便利,为广州**物流有限公司办理**汽车上牌、**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等事项提供帮助,收受广州**物流有限公司副董事长王某某给予的人民币20万元及价值人民币19.3万元的朗格手表1块。前述款项共计人民币39.3万元。
2.2012年至2015年,被告人魏某某利用其担任广州市**区**、**区**、广州市**局**的职务便利,指使广州**物流有限公司副董事长王某某以宁波**贸易有限公司名义出资成立广州市**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并伙同时任广州市**局**区分局**主任江某某、广州**保安服务公司总经理贾某某、副总经理李某某,共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广州市**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承接广州市**局**区分局的汽车租赁、物业保洁等项目提供帮助,共同收受王某某给予的人民币397.5万元,魏某某个人分得人民币112.5万元。
3.2012年至2013年,被告人魏某某利用其担任广州市**区**、**区**、广州市**局**的职务便利,为汕头市**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接广州市**局**区分局停车场、**厅、**场维修改造等项目提供帮助,收受汕头市**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工程处经理陈某甲给予的人民币40万元及要求陈某甲为其装修位于**区**大道**街**号的别墅,装修费为人民币97万元。前述款项共计人民币137万元。
4.2002年至2014年,被告人魏某某利用其先后担任广州市**局**中心副主任、主任、广州市**区**、**区**、广州市**局**区分局**的职务便利,为广州**科技有限公司承接广州市**建设工程、广州市**局**区分局停车场**工程等事项提供帮助,收受广州**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傅某某给予的人民币15万元及要求傅某某为其装修位于**区**花园**街**号和**区**大道**街**号的别墅,装修费为人民币53.657334万元。前述款项共计人民币68.657334万元。
5.2013年,魏某某利用其担任广州市**区**、**区**、广州市**局**区分局**区**的职务便利,为上海**区**气垫船有限公司销售气垫船给广州市**局**区分局提供帮助,收受上海**气垫船有限公司董事长杨某某给予的人民币40万元。
6.2015年至2016年,魏某某在担任广州市**区**、**区**、广州市**局**区分局**期间,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广州**精细化工技术有限公司在违规免受**处罚方面提供帮助,收受广州**精细化工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黄某甲给予的人民币36万元。
7.2012年至2013年,魏某某利用其担任广州市**区**、**区**、广州市**局**区分局**的职务便利,收受广州**电梯有限公司董事长卢某某为其在**区**大道**街**号别墅安装的价值人民币6.743876万元电梯一部,并为广州**电梯有限公司承接广州**保安服务公司、**所的电梯安装工程项目提供帮助。
8.2009年至2015年,魏某某利用其担任广州市**区**、**区**、广州市**局**区分局**的职务便利,为该局江某某、贾某某、肖某某、黄某乙、居某某、陈某乙、易某某、余某某、冯某某、桂某某、黄某丙、林某某在职务晋升、岗位调整等方面提供帮助,多次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人民币共计122.1928万元和价值人民币4.7万元的欧米茄手表1块。其中:
(1)2012年至2015年,魏某某利用其担任广州市**区**、**区**、广州市**局**区分局**的职务便利,为时任该局**员的江某某提供帮助和支持,收受江某某代其支付的红木家具款人民币9.54万元及购买汽车款人民币40.6528万元,前述款项共计人民币50.1928万元。
(2)2011年,魏某某利用其担任广州市**区**、**区**、广州市**局**区分局**的职务便利,为时任该局**所副所长贾某某岗位调整为**公司总经理提供帮助,收受贾某某给予的人民币20万元。
(3)2009年至2011年,魏某某利用其担任广州市**区**、**区**、广州市**局**区分局**的职务便利,为时任该局**公司总经理的肖某某提供帮助和支持,收受肖某某给予的人民币15万元。
(4)2011年,魏某某利用其担任广州市**区**、**区**、广州市**局**区分局**的职务便利,为时任该局**大队副大队长的黄某乙提供帮助和支持,收受黄某乙给予的人民币10万元。
(5)2009年至2011年,魏某某利用其担任广州市**区**、**区**、广州市**局**区分局**的职务便利,为时任该局**大队副大队长的居某某晋升为**大队大队长提供帮助,收受居某某给予的人民币6万元。
(6)2010年至2011年,魏某某利用其担任广州市**区**、**区**、广州市**局**区分局**的职务便利,为时任该局**室主任的陈某乙晋升为**大队副**、**提供帮助,收受陈某乙给予的人民币5万元。
(7)2010年,魏某某利用其担任广州市**区**、**区**、广州市**局**区分局**的职务便利,为时任该局**大队副**的易某某提供帮助和支持,收受易某某给予的价值4.7万元的“欧米茄”牌手表一只。
(8)2009年至2010年,魏某某利用其担任广州市**区**、**区**、广州市**局**区分局**的职务便利,为时任该局**所所长的冯某某提供帮助和支持,收受冯某某给予的人民币4万元。
(9)2010年至2011年,魏某某利用其担任广州市**区**、**区**、广州市**局**区分局**的职务便利,为时任该局**大队副**长的余某某提供帮助和支持,收受余某某给予的人民币4万元。
(10)2009至2010年,魏某某利用其担任广州市**区**、**区**、广州市**局**区分局**的职务便利,为时任该局**大队副**的黄某丙晋升为**提供帮助,收受黄某丙给予的人民币3万元。
(11)2010年至2011年,魏某某利用其担任广州市**区**、**区**、广州市**局**区分局**的职务便利,为时任该局**大队副**的桂某某晋升为**室主任提供帮助,收受桂某某给予的人民币3万元。
(12)2012年,魏某某利用其担任广州市**区**、**区**、广州市**局**区分局**的职务便利,为时任该局**所所长助理的林某某晋升为**大队副大队长提供帮助,收受林某某给予的人民币2万元。
二、徇私枉法罪
2008年底,东莞市**能源有限公司经理吴某某因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广州市**局**区分局采取网上追逃措施。期间,吴某某的同案人员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010年,被告人魏某某作为时任广州市**区**、**区**、广州市**局**区分局**,受他人所托,在吴某某被抓获后,指使时任广州市**局**区分局**室主任郭某某违法对吴某某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郭某某根据魏某某对吴某某不予处理的要求,引导**区分局**大队以吴某某涉嫌单位行贿的数额达不到追诉标准为由,未将吴某某移送审查起诉并对吴某某解除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从而使吴某某逃避法律追究。2019年8月,吴某某被**区人民检察院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提起公诉。
三、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
被告人魏某某于1992年左右获得小口径步枪1支、小口径手枪2支、配套枪弹351发,后将该枪支、弹药先后藏匿于其办公室、家中及傅某某的广州**科技研发公司。2019年4月26日,广州市**局在广州**科技研发公司查获魏某某交由傅某某保管的枪状物3支、枪弹型物351发。经鉴定,魏某某持有的3支枪状物属于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制式枪支,351发枪弹型物属于制式枪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枪支、弹药、手表等物证;2. **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广州**局**区分局**场施工合同等书证;3.证人王某某、陈某甲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枪支弹药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共计人民币852.09401万元,数额特别巨大;魏某某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魏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3支、非军用子弹351发,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三款,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徇私枉法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皮文井
检 察 员:冼春萌
2020年1月20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2.卷宗39册、光盘8张;
3.提请法庭处理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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