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一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性,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011961********,汉族,高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路**号**号楼** 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遂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2月11日被遂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遂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2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被告人魏某某虚构财政拨款的“惠民农桥”工程,单独或伙同杨某某(已判刑)以虚假的“豫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义与被害人王某某、高某某、杨某某先后签订修建农桥合同,骗取被害人财物共计111.67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2018年6月至8月,被告人魏某某虚构财政拨款的“惠民农桥”工程,以虚假的“豫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义哄骗被害人王某某与其签订修建100座农桥的施工合同,并以每座桥收取保证金3000元为由,骗取王某某先期支付的15万元保证金。施工期间,杨某某以王某某的修桥合同不是与其签的为名让其停工,王某某让杨某某及魏某某退款未果。2018年10月,魏某某以有人接手其工程了,其15万元保证金已经交给了杨某某为由,让其向杨某某索要该款项,经多次催要,杨某某退还6万元。期间,魏某某退款3.33万元。
二、2018年6月,被告人魏某某虚构财政拨款的“惠民农桥”工程,哄骗被害人高某某与其签订修建50座农桥的施工合同,并以每座桥收取保证金3000元为由,骗取高某某支付的10万元保证金。后魏某某以合同要与公司的杨某某签订才有效为由让高某某找杨某某变更合同,杨某某也以高某某与魏某某签订的合同不生效,魏某某只转给其3万元为由让高某某补交了12万元保证金,后签订了修建50座农桥的施工合同。2018年11月,被告人杨某某又与被害人高某某签订修建50座农桥的施工合同,并以每座桥收取保证金3000元为由,骗取高某某15万元。期间,魏某某退还高某某6万元。
三、2018年8月,被告人魏某某虚构财政拨款的“惠民农桥”工程,以虚假的“豫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义哄骗被害人杨某某与其签订修建300座农桥的施工合同,并以每座桥收取保证金3000元为由,骗取杨某某先期支付的40万元保证金。后杨某某(已判刑)以魏某某不能代表公司签订合同,魏某某与杨某某签订的合同无效为由,于2018年11月伙同被告人魏某某又哄骗被害人杨某某签订修建300座农桥的施工合同,并以每座桥收取保证金3000元为由,骗取杨某某56万元。期间,魏某某退还杨某某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魏某某、杨某某与被害人签订的合同、图纸、遂平县人民法院及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高某某、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单独或伙同他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共计111.67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案是共同犯罪,魏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是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石磊
2020年7月8日
附件:1.被告人魏某某现羁押于遂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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