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检刑检刑诉〔2020〕194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22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街**号**单元**室,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20年8月28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21日,被告人魏某某谎称自己承包了白银至景泰S217线武川段的护坡工程,能转包给被害人景某某,骗取被害人景某某信任后,被告人魏某某以山东**白银分公司(该公司不存在)的名义和被害人景某某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骗取被害人景某某工程介绍费25000元,后挥霍。破案后已退赔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到案经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书证;2.证人乃某某、张某某、张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景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一款、六十七条一款、六十七条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魏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石楹倩
检察官助理:王茹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魏某某现在白银区**街**号**单元**室家中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