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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失火案)_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38年**月**日出生,江西省安远县人,公民身份号码362127193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地及现住址安远县**村**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3月6日被安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4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魏某某和其妻子陈某某2人从家里出发到**村“**坑”山场附近清理鱼塘,陈某某在鱼塘里清淤泥,魏某某把割下的塘坎杂草堆积起来准备焚烧。14时许,魏某某用一次性气体打火机把堆积的塘坎杂草点燃,燃烧了约2分钟后,突遇刮起大风,火苗向鱼塘四周蔓延,魏某某、陈某某2人见状扑救,终因火势太大,引起附近的“**坑”、“**窝”山场森林火灾。

经林业技术人员鉴定,安远县孔田镇**村“**坑”、“**窝”山场过火面积114.1亩,其中过火有林地面积72.3亩,蓄积量86立方米(其中杉木蓄积量71立方米,折木材49立方米;松木蓄积量13立方米,折木材8立方米;杂木蓄积量2立方米);过火经济林面积18.3亩,过火脐橙树269株(其中1年生30株、2年生33株、3年生206株)、猕猴桃258株、鹰嘴桃250株、杨梅6株、柿子7株;过火荒山面积23.5亩。

2020年2月24日案发当日,被告人魏某某在村干部带领下主动到安远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投案自首。后取得了相关山场当事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指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在野外违规用火不慎引发森林火灾,造成“**坑”、“**窝”山场过火有林面积4.82公顷(折72.3亩)等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魏某某具有自首、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老年人犯罪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魏某某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欧阳志敏

2020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0332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一次性打火机1个、同录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_4.《调查评估意见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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