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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妨害公务案)_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城检公诉刑诉〔2020〕265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021990********,汉族,大学专科文化,中共党员,退伍军人,现住在南阳市宛城区。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0月2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4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但无社会危险性被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律师:徐昂立,河南震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9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分别于2020年4月27日、2020年7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7日18时许,被告人魏某某听闻其父亲魏某甲与他人发生纠纷,赶到南阳市长江路理工学院西边常庄社区路口事发现场,在知道到其父亲被郭某打伤后,向郭某进行报复,民警王某(身穿警察制服正在现场调解、处理该纠纷)在魏某某后面控制魏某某并制止其行为,被魏某某反身撕扯、殴打,后在其父亲及周围群众的劝阻下停止其行为,民警王某被打伤、制服扣子被扯掉三颗。被告人魏某某被当场抓获归案。经鉴定,王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后魏某某对王某诚恳道歉,取得王斌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到案经过、党员信息证明、工作证明及社保信息查询、谅解协议、行政处罚决定书、王某伤情照片等书证;2.伤情鉴定意见;3.证人证言;4.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侯童

检察官助理:魏颖

2020年7月23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四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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