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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妨害公务案)_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82********,汉族,初中文化,**运**,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沛县,住江苏省沛县**镇**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8日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2月19日由本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12 月5 日凌晨,被告人魏某某驾驶苏C****1 白色轻型货车,从江苏徐州市运输货物至重庆万州,邓某某随车押运。12 月6 日9 时许,魏某某驾车驶至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贺家坪碑坳交通服务站时(318 国道1400+900M处),正在该站执勤的辅警某某某示意魏某某靠边停车接受检查,被告人魏某某不予理睬,直接向前方快速行驶,致使某某某躲闪不及被魏某某所驾车辆倒车镜剐蹭差点倒地。执勤民警覃某某、辅警某某某、赵某某立即驾驶警车追缉,经报告110指挥中心通知榔坪派出所民警在巴尔湾设卡堵截。当日10时许,魏某某驾车逃逸至榔坪镇巴尔湾卡点时,拒不服从执勤民警的手势和口令,强行对巴尔湾卡点牌号为鄂E****警江铃牌警车进行冲撞,将该警车后保险杠及尾灯撞坏后继续沿318 国道往巴东方向逃逸。执勤民警继续驾驶警车追缉,期间开启警灯、鸣警笛并通过扩音器喊话,指令逃逸车辆靠边停车接受检查,被告人魏某某仍拒不服从,在逃至榔坪镇关口垭村三组时( 318 国道1431十700M 处),执勤民警将其抓获。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损毁的江陵牌警用轻型普通货车价值3328 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身份材料、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邓某某、某某某、张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价格认定结论书;5.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应从重处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覃燕妮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羁押于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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