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银兴检一部刑诉〔2020〕584号
被告人魏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321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镇**村**队**号,现住银川市兴庆区**委**号院**号。2020年7月27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5日13时许,被告人魏某某在银川市兴庆区**街**古玩城门口摆摊卖东西,因琐事与摊位管理人员马某某发生争执,后马某某拨打110报警,接到报警后,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民警刘某某、吴某某出警,魏某某拒不配合民警执法,辱骂刘某某,向刘某某面部吐口水,推搡并殴打刘某某,后将其带回派出所的过程中,其用手抓、用嘴咬刘某某,致刘某某腹壁及右手部被抓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范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艳艳
2020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