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检诉刑诉〔2019〕124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住徐闻县**镇**楼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徐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4日被刑事拘留;经徐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罪,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7月1日晚上21时许,徐闻县公安局曲界派出所民警黎某某、黄某某及辅警许某某、汪某某、赖某某、郑某某、杨某某等人到徐闻县曲界镇愚公楼村戏楼前对赌场(赌场以开天九的形式进行聚赌)进行查处。在查处过程中,民警黎某某等人当场抓获被告人魏某某、杨某甲(另案处理),但遭到杨某乙、魏某甲、杨某丙、杨某丁(四人已判决)等参赌人员及在场群众的起哄、煽动并对执法民警进行暴力阻挠。被告人魏某某在被民警抓获后激烈反抗,踢了一脚辅警汪某某并用嘴咬了汪某某一口,后在杨某甲、陈某某(两人另案处理)掩护下,魏某某趁乱将左手手铐脱下来,并迅速逃离现场。经鉴定,黎某某、黄某某、许某某、郑某某、汪某某的伤情均为轻微伤。
2019年4月4日,魏某某被民警抓获。2019年4月11日,魏某某与受伤民警、辅警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调解协议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及同案人供述与辩解;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明知民警正在依法执行职务,而伙同他人采取暴力方法加以阻挠,导致多名民警轻微伤,被告人魏某某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建议判处被告人管制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云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8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刑事案件证据开示清单》。
4.《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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