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二部刑诉〔2020〕437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2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与现住址:甘肃省兰州市皋兰县**镇**村**号。2020年7月18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释放,2020年8月6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9月1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7日18时许,被告人魏某某驾驶甘A*****号五菱牌小型货车沿兰州市城关区大沙坪龙头山庄旁佛慈大街行车道逆向行驶时,被受到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河北大队民警张某某安排、依法巡逻的执勤辅警郭某某拦停。辅警郭某某依法暂扣被告人魏某某行驶证和驾驶证,要求魏某某前往兰州市公安局北路口交警卡口点接受处理。被告人魏某某拒不服从辅警郭某某的现场指挥,并采取抓扭胳膊和手腕、掰手指等方式,从辅警郭某某手中强行夺取被暂扣的行驶证和驾驶证,后被路过的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刘家堡派出所文职警员郝某某及闻讯赶来的民警张某某制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警员工作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郝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5.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6.执法记录仪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警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魏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誉馨
书记员:柴 进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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