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灞检一部刑诉〔2020〕Z341号
被告人魏某某,女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71983********,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彬县新民镇**村**组,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公安浐灞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15日被公安浐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经灞桥区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3日被浐灞分局逮捕。
本案由公安浐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2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3日20时许,公安浐水西路派出所在西安市未央区北辰村内开展整治招嫖拉客巡逻清查专项行动。22时许,民警检查中发现魏某某所开足浴店系无照经营,遂准备带回继续调查。期间民警让被告人魏某某指认足浴现场时,魏某某情绪激动并有抗拒行为,在民警对其采取控制措施过程中,被告人魏某某将辅警申某某、张某某咬伤,经鉴定不足轻微伤。
被告人魏某某案发后赔偿申某某、张某某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申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2、证人刘某某的证词。
3、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指认笔录。
5、伤情鉴定意见。
6、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前科材料、谅解书等书证。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真实可靠,被告人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虎
2020年12月25日
附:1、被告人魏某某现羁押于蓝田县看守所 。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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