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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妨害公务案)_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西检一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魏某某,女,19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03197*********,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现住本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辽源市公安局仙城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7日被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经院批准,于2020年1月10日被仙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辽源市公安局仙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10时许,仙城分局民警曹某、常某接警贺某某被殴打案,并将当事人贺某某及其儿子关某某带至案发现场取证后,乘警车返回分局。当警车行驶至仙城大街加油站附近时,贺某某指认路边行走的被告人魏某某殴打了自己。曹某、常某停车后对魏某某表明身份并依法对其进行传唤。魏某某不断辱骂贺某某,民警制止其辱骂行为的同时再次表明对其依法传唤,并要求其上警车。魏某某不听劝阻,声称“警察打人”以扰乱公众视听,并在其丈夫关立学劝说她时挣脱民警控制,同时使用侮辱性词汇辱骂、踢踹、撕扯民警,将常某右手挠伤。民警再次将其控制后,在辅警徐某某的配合下,将魏某某带上警车。在警车上,魏某某继续使用侮辱性词汇辱骂民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贺某某、关某某、马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奇学

2020年3月31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辽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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