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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容留、介绍卖淫案)_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土左检一部刑诉〔2020〕Z241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5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211954********,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土默特左旗****管区**小区**号,住土默特左旗****小区**号楼**单元**号。2020年8月14日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被土默特左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6日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土默特左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土默特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份开始,被告人魏某某多次容留、介绍云某某在其经营的土默特左旗**镇**街**旅店内、土默特左旗**镇**巷内一平房院落内从事卖淫活动,并从中获利。

2020年5月份开始,被告人魏某某多次容留、介绍包某某在其土默特左旗**镇**巷内一平房院落内从事卖淫活动,并从中获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

2书证:(1)户籍证明;(2)到案经过;(3)微信截图照片;(4)指认照片;(5)营业执照图片;(6)行业许可证图片;(7)微信支付交易明细;(8)违法犯罪记录查询;(9)工作说明。

3证人证言:(1)证人云某某的证言;(2)证人包某某的证言;(3)证人郭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

5勘验、检查等笔录:(1)扣押决定书;(2)辨认笔录;(3)现场指认笔录。

6视听资料:光盘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作为旅店经营者,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三百六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晶晶

检察官助理:李梦阳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魏某某现羁押土默特左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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