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魏某某,女, 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623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郧西县,住郧西县**乡**村**组。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6月8日被郧西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未执行),同年7月21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郧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魏某某在郧西县**镇**街**号出租屋内,先后容留卖淫女雷某某、付某某、李某某从事卖淫活动,并从中收取一定费用。2018年11月29日魏某某容留卖淫女李某某与嫖客汪某某以100元的价格发生性关系;2018年12月23日、12月30日,魏某某容留卖淫女雷某某与嫖客汪某某分别以100元的价格发生性关系。2019年1月9日,魏某某将卖淫女雷某某介绍给嫖客王某某,双方正在从事卖淫嫖娼活动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此外,2018年底魏某某将卖淫女介绍给嫖客祝某某促成双方进行性交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雷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现场检查、指认、辨认笔录及照片;4.视听资料;5.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魏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柯雪峰
2020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监视居住于郧西县**乡**村**组,联系电话:1387284****。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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