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电检一部刑诉〔2020〕Z133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街道**村**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3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魏某某通过微信转帐800元给李某某,让其购买开心水与K粉,随后魏某某在本区**镇**路**烤吧三楼其私人KTV的VIP2号房内容留李某某、陈某某、魏某甲等三名吸毒人员吸食毒品开心水与K粉。魏某某与李某某、陈某某、魏某甲一同吸食毒品开心水与K粉。经尿液检测样本现场检测,魏某某、李某某、陈某某、魏某甲等人检测结果均呈(冰毒、K粉、摇头丸)阳性+。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签认照片、扣押物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容留多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春晖
检察官助理:杨永诚
2020年8月10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羁押于电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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