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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竹检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魏某某,女性,1988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51062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绵竹市,住绵竹市****公寓**单元**号,无前科,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绵竹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1日被绵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经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6日被绵竹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绵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9月6日,被告人魏某某在其位于绵竹市**镇**街**号**公寓**区**栋**单元**楼**号的家中寝室内容留刘某某、付某某、陈某某、黄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

2、2020年9月8日,被告人魏某某在其位于绵竹市**镇**街**号**公寓**区**栋**单元**楼**号的家中寝室内容留赵某某、陈某某、黄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020年9月9日,被告人魏某某在其家中被绵竹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微信转账截图、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刘某某、付某某、黄某某、赵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为多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绵竹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秦海燕

检察官助理 刘一乐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魏某某现羁押于德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换押证》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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