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绵游检一部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7021972********,绵阳市游仙区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绵阳市游仙区**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3月19日被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28日由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7日下午,被告人魏某某在其位于绵阳市游仙区**镇**村**组的家中卧室内,容留魏某乙、张某某、杨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后被民警现场挡获。魏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慧鹏
2020年10月16日
附:1、被告人魏某某现羁押于绵阳市安州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
3、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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