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刑检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03198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街,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小区,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秦皇岛市公安局山海关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4日取保候审。同年6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秦皇岛市公安局山海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魏某某于2020年3、4月的一天晚上、2020年5月20日晚上在自己的家中容留郎某某吸食毒品;2020年5月23日23时许在自己的家中容留郎某某、孙某某吸食毒品。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尿检报告等;2、证人证言:郎某某、孙某某的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邱彦
检察官助理:陈颖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附件:1.被告人魏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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