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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礼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礼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礼检刑检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8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礼县,住礼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10月22日被礼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5年1月15日,因吸毒被礼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

本案由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8日中午,礼县**镇吸毒人员刘某甲用微信联系被告人魏某某商议购买毒品海洛因吸食,刘某甲来到魏某某位于**镇**村的家中后,魏某某独自驾车从**镇**村的刘某乙处购买了200块钱的毒品海洛因一小包,后魏某某与刘某甲在魏某某家客厅以烫吸方式吸食。同年8月29日14时许,刘某甲再次用微信联系魏某某商议购买毒品海洛因吸食,后魏某某驾车载刘某甲到**镇十字路,魏某某一人下车从刘某乙处购买了200块钱的毒品海洛因一小包,魏某某与刘某甲回到魏某某家中后,二人在客厅以烫吸方式吸食。同年8月31日17时许,魏某某用微信联系刘某甲商议购买毒品海洛因吸食,并独自驾车至**镇高速公路出入口到**小学附近,从刘某乙处购买了200块钱的毒品海洛因一小包,魏某某回家后叫来刘某甲,二人在魏某某家客厅以烫吸方式吸食,期间**镇吸毒人员蒲某某电话联系魏某某,于是二人剩余了一点毒品海洛因,蒲某某来后不久,刘某甲即离开,魏某某与蒲某某又将剩余的毒品海洛因以烫吸方式吸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在一个月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礼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珍斌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共捌拾玖页(附讯问、询问光盘肆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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