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魏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鼓检二部刑诉〔2019〕27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5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镇**村**号,现住福州市马尾区**路**号**栋**单元。因吸毒,于2019年8月1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由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魏某某在其位于福州市马尾区**路**号**栋**单元的住处容留王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

2019年9月28日16时许,被告人魏某某又在上述地点容留王某某、林某某、李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吸毒工具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到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看守所出所信息记录、公证书等;

3.证人王某某、林某某、李某某、石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辨认等笔录:被告人魏某某对吸毒地点、证人王某某、林某某、李某某的辨认,证人王某某对吸毒地点、被告人魏某某、证人林某某、李某某的辨认,证人林某某对吸毒地点、被告人魏某某、证人王某某、李某某的辨认,证人李某某对吸毒地点、被告人魏某某、证人王某某、林某某的辨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提供场所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有违法前科,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璧尊

检察员:杨素娟

2019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主要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