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诉〔2021〕24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061962********,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青岛市李沧区**路**号**号楼**单元**户,现住青岛市市北区**路**号楼**户。2012年12月1日因吸毒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20年10月15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夏天的一天,被告人魏某某在青岛市李沧区**路**号**号楼**户其租住屋内,容留郭某某、姜某某、邢某某(上述三人均另案处理)吸食甲基苯丙胺。
2、2020年5月中旬的一天晚上、6月中旬的一天晚上、7月中旬的一天晚上、8月中旬的一天晚上、8月底的一天晚上和9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魏某某六次在青岛市市北区**路**号楼**户其租住屋内,容留姜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被告人魏某某于2020年10月1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调取证据清单、人口信息查询、电话查询记录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多次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姜晓丽
2021年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魏某某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_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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