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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6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双江自治县**乡**村**组**号,捕前住双江自治县沙河**乡**村**组**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23日被双江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双江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双江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以来,被告人魏某某多次容留吸毒人员俸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穆某某、李某丙在双江自治县**乡**村**组**号家中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

被告人魏某某于2019年11月23日凌晨4时许在家中被查获,同时查获吸毒人员俸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穆某某,当场查获吸毒工具8套,当场从穆某某身上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可疑物43颗,净重4.211克,从魏某某家二楼卧室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可疑物15颗,净重1.449克。经鉴定,从吸毒人员穆某某身上、魏某某家中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可疑物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吸毒工具照片二组;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七组书证;

3.证人俸某某、李某乙等六名证人的证言;

4.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现场检测报告书、吸毒人员成瘾认定报告书、物证检验报告;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身检查笔录、人像辨认笔录、称量取样笔录等;

7.视听资料:光盘三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在其家中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建议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江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凯元

2020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被羁押于双江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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