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刑诉〔2020〕Z227号
被告人魏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5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路**号**单元**,现住重庆市云阳县**路**巷**号门市。因犯容留卖淫罪,于2014年3月18日被云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2日由云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下半年以来,被告人魏某某在其位于云阳县**路**巷**号门市内容留雷某某、任某某等人卖淫,并从嫖资中抽成获利4000元。2020年清明节期间,被告人魏某某在其位于云阳县**路**巷**号门市内容留任某某以150元的价格与周某某发生性关系一次,魏某某分得50元。2020年4月6日11时许,魏某某容留雷某某以150元的价格与秦某某发生性关系一次,魏某某分得50元。
2020年4月9日,被告人魏某某被云阳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抓获经过说明、常住人口信息表、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及清单;2.证人雷某某、秦某某、任某某、周某某、邵某某、金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人像辨认笔录、扣押笔录;5.电子数据:手机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魏某某违法所得及其用于作案的手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予以追缴和没收。建议判处被告人魏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谭学军
检察官助理:张彬
2020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云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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