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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容留卖淫)(公开版)_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澄检公诉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1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湖北省襄樊市襄阳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镇**村**。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2月7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同案人陈某甲(另案处理)为了非法获利,向邱某某春盛租赁位于汕头市澄海区凤翔街道港口居委某某**巷老屋,在该出租屋多次容留王某某、张某金、黄某某等人卖淫,每次抽取60元,从中非法获利。陈某甲从2019年11月29日雇佣被告人魏某某在澄海区凤翔街道港口居委某某**巷附近为张某金等人卖淫望风放哨、通风报信,每次100元,至被抓获被告人魏某某非法获利200元。

2019年12月6日23时某某,民警在澄海区凤翔街道港口居委某某**巷附近,抓获被告人魏某某及王某某、张某金、黄某某三人(均作行政处罚),在出租屋内查扣避孕套20个。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张某某金、王某某、黄某某、谢某某、邱某某、陈某乙的证言;

2、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

3、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

4、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为他人容留卖淫提供帮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被告人魏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澄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翁晓环

2020年3月16日

附注事项:

1、被告人魏某某现羁押在澄海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移送公安刑事侦查卷宗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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