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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寻衅滋事案)_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红检二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魏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41966********,汉族,初中,户籍地天津市红桥区**大街**胡同**号,住天津市西青区**小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5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6日,红桥区政府工作人员依据红桥区人民法院(2019)津0106行审120号《行政裁定书》对被告人魏某某位于红桥区**大街**胡同**号房屋予以强制执行。期间,被告人魏某某扬言投掷砖头,试图阻止工作人员执行。此后,被告人魏某某多次至红桥区同义庄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指挥部滋事,扰乱正常办公秩序。2019年9月23日其至红桥区人民政府信访办公室以将进京上访及10月1日跳楼自杀等言语威胁房屋征收部门给付其巨额补偿利益。

2019年9月30日16时许,被告人魏某某从其居住的本市西青区**小区**号楼外窗翻爬至空调室外机安装台上,以跳楼相要挟向政府施压,造成现场大量群众围观,小区车辆、人员通行受阻,现场秩序严重混乱。后经公安、消防、区政府等多方工作人员努力,被告人魏某某于2019年10月1日0时许返回屋内。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以跳楼自杀等相威胁,在公共场所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葛泽泽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红桥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补充材料卷一册、光盘二十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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