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检刑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性,195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2351951********,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威县**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威县公安机关决定,于2019年1月3日被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7日经我院批准由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2月19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31日17时许,被告人魏某某酒后持刀在威县**镇**村**门市内和**门市内吵闹滋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刀具照片、户籍证明、谅解书;2.被害人陈述:孔某某、沈某某、孙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孔某某对魏某某的辨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酒后持刀去他人门市闹事,辱骂他人,妨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破坏社会秩序,性质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罗忠爱
检察官助理:高落宇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在梨园屯家内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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