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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寻衅滋事案)_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颍检检一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颍上县人,户籍所在地:安徽颍上县**镇**村**庄**号,现住址同户籍,无业,身份证号码341226********5778。2019年9月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颍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因患精神疾病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颍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魏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日19时许,在颍上县**镇**区**路,被告人魏某某持铁锨无故将停放的十余辆车辆的前引擎盖砸坏。经颍上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损毁车辆的修复费用为人民币壹万壹仟伍佰元整。安徽高诚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认定魏某某患精神分裂症,对案发行为辨认能力明显削弱,控制能力无明显削弱,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查询、扣押清单、价格认定意见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吴某某、杨某某、董某某、胡某某证人证言;

3.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等笔录;

5.安徽高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因心情不好,有仇富心理,即无事生非,随意持铁锨无故将颍上县**区停放的十余辆车辆砸坏,经评估合计被损物品价格为人民币一万一千五百元整,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涉嫌寻衅滋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李军

2020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被监视居住,现在颍上县**医院治疗;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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