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6〕696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21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在长安区**乡**村,住在原籍。2016年8月3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1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7月30日15时许,被告人魏某某因对西安市长安区魏寨街办的征地赔偿款数额不满,到魏寨街办讨要说法,情绪激动,在魏寨街办院内大喊大叫,并从院内的地面上捡起石头砸向街办工作人员,被街办工作人员躲开,后魏某某用石头将街办党政办公室的一块窗户玻璃砸坏逃离现场。
2、2016年8月29日16时许,被告人魏某某因对魏寨街办的征地赔偿款数额不满,听闻征地现场正在进行施工,魏某某酒后携带菜刀、打火机、散装汽油、烟花爆竹等危险品,驾车来到施工现场。在施工现场,因魏某某驾车车速过快将一名躲闪不及的工地保安挂倒在地。到达现场后,魏某某取下散装汽油桶扬言威胁现场人员,又从车上取下烟花爆竹和菜刀,将汽油泼向工地施工人员和烟花爆竹,之后一手提敞口的汽油桶,一手拿打火机,扬言点火,后出警民警乘其不备,在现场群众的协助下将魏某某制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
2、现场照片;
3、证人证言;
4、破案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因不满征地而采取泼洒汽油等危险手段,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亚飞
2016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羁押于碑林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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