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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寻衅滋事案)_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市中检公诉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02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住乐山市市中区**乡**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9月23日被乐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25日乐山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无逮捕必要,未批准逮捕,乐山市公安局于同日对其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对其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27日凌晨,被告人魏某某与被害人邵某某在乐山市市中区万人小区“味精素面”面馆,因酒后发生争执,魏某某在离开途中感受到被欺负而不服气,随即电话邀约王某甲(另案处理)并授意其带点人来帮忙出气教训邵某某。在赶往事发地点途中,王某甲又电话邀约李某某(另案处理)、王某乙(另案处理)喊人到现场帮忙。李某某遂纠集万某某(均另案处理)、舒某某(在逃)等人,万某某又纠集陈某某、段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王某乙又纠集杨某某、扶某某、许某某、汤某某(另案处理)等人至万人小区“金领馆”宾馆外。李某某、许某某、舒某某等人持凶器殴打被害人邵某某,其余人员对邵某某拳打脚踢。经鉴定,邵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被告人魏某某于2018年8月23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已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邀约他人在公共场所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魏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至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段旭红

2020年1月16日

附:1、被告人魏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乐山市市中区**乡**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3_、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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