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荣检一部刑诉〔2019〕231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02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打工,捕前住**街道办事处**市房(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街**委**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9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3日经本院批准由荣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荣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9日9时许,被告人魏某某在荣成市港湾街道办事处荣辉装卸队门市房内,因张某某拔门市房钥匙,与张某某发生争执,被告人魏某某持剪刀追打张某某,后持菜刀将张某某后背砍伤。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魏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荣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芳芳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羁押于荣成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刑事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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