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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一部刑诉〔2020〕497号 

被告人魏某某女,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住淅川县上集镇北塘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08年至2019年12月17日,被告人魏某某在淅川县上集镇其所开的代销店设置麻将机供他人赌博,至2019年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累计抽头渔利达到3万元以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现场照片等书证;2.证人侯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桂琴

检察官助理:王  昊

  2020年5月19日 

附件:

1. 被告人魏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 案卷2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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