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一部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781197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四川省绵阳市江油市**栋**室。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12月5日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魏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至2018年11月间,被告人魏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本区内通过卢某某(已判决)获得赌博网站赌博代理账号(含六合彩、时时彩等),后开通下级代理账号或会员账号给李某某、袁某某(均已判决)以及陈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再由李某某、陈某某、袁某某等人收取赌博人员六合彩、时时彩等投注,通过交收赌资返水等方式获利。期间,被告人魏某某通过上述方式交收赌资给卢某某共计人民币4398690元。
2019年10月29日16时许,公安人员在四川省江油市**镇**路**栋**室,将在逃被告人魏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虽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理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3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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