敖汉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敖检刑诉〔2020〕Z249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30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敖汉旗,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敖汉旗**镇**小区**号楼**室,无前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9日被敖汉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敖汉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敖汉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至9月份,被告人魏某某使用“赤峰某某麻将”手机APP建立虚拟房间后,将自己在某某麻将注册的亲友圈ID号码通过微信发送给群内成员或参赌人员,收到该号码的人员即可进入某某麻将APP的虚拟房间里进行赌博活动。在此期间,被告人通过微信在微信用户“**客服”处购买虚拟房卡3次,总共购买了1159张卡,每张卡为0.94元,被告人向参赌人员以微信红包方式收取房费,每房间收取房费8元,以此方式共计获利8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电子数据等,被告人魏某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魏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魏某某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敖汉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 颖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魏某某现羁押于敖汉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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