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检一部刑诉〔2020〕577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19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余姚市**街道**村**桥**号。曾因犯赌博罪,于2016年3月30日被余姚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因本案,于2019年9月6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余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同年9月期间,被告人魏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通过手机在“浙江边锋游戏约牌冲击麻将软件网络棋牌室”开设棋牌室,并建立闲聊群,为徐某某等人参与“冲击麻将”赌博提供条件并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22800余元。
2019年9月5日,被告人魏某某被余姚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判决书、照片截图、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抓获经过、身份信息、银行卡交易明细;
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章某某、叶某某、姚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电子勘验工作记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魏某某手机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魏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余姚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许维娟
检察官助理:蔡雨妗
(院印)
2020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8584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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