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隽检刑诉〔2020〕271号
被告人魏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2221990********,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宁市通城县**镇**村**组**号,住通城县**镇**路**号**楼。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通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6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2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至2019年12月,被告人魏某某在湖北枝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我爱花牌”APP软件中开设“8616茶馆”后成为该平台赌博代理,通过手机微信先后邀约数百余人建立“8616茶馆”微信****。魏某某以每颗钻石0.5元价格在平台购买钻石,按每消耗4颗或6颗钻石开设一间3人或4人的“通城个子”虚拟房间,然后将开好的“通城个子”虚拟房间链接发至“8616茶馆”微信****,再由****成员链接进入“8616茶馆”自由组合成桌,按照魏某某制定的以1分为1元,最高可以加注3分为赌注的规则进行赌博,牌局结束后将每桌输赢截图发至微信****,魏某某负责结算成员赌资后从每桌超过13分大赢家手中抽取6元的方式盈利,共计获利159000余元。经鉴定,魏某某开设的“8616茶馆”自2019年1月6日至12月25日在“我爱花牌”软件中开桌数为119106桌次,总消耗钻石为668810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手机截图、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胡某某、邱某某、熊某某、葛某某、吴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提取笔录;4.鉴定意见;5.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熊敏
2020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867115****。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光碟1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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