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03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街**号,现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小区**栋**号,农民。2019年10月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3日经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6日,被告人魏某某伙同韩某某(男,另案处理)为谋取非法利益,经人介绍,租用党某某(另案处理)位于西安市长安区**街办**村的房屋用于经营**博场所,双方商定每日租金1000元,魏某某通过微信转账一次性支付给党某某400****。2019年3月27日晚魏某某将赌博机搬运至党某某所提供的场所,次日晚组织人员开始运营赌博机,并在**博场所周边设暗哨防止检查。2019年3月29日凌晨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接到举报后到现场检查,现场抓获张某甲、张某乙、薛莫某、杨某某等多名参赌人员,魏某某及其他人员逃离现场,现场查获用于赌博的机器十一台。后经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认定,现场查获的虎鹤双行八人打鱼机三台(长方体台式机,四面八杆),液晶格斗机8台均具有赌博功能。2019年10月9日公安机关在西安市小寨将魏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破案经过。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
4、现场图、辨认笔录及照片。
5、鉴定材料。
6、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西安市长安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向宏
2020年5月7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安康医院。
2、侦查卷宗三册。
3、电子光盘三张。
4、随案物品见移送清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