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一部刑诉〔2020〕224号
被告人魏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22198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兴隆县**镇**村**号,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镇**路**对面。2020年8月2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兴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8日被兴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份,被告人魏某某下载“秦晋棋牌”APP建立亲友圈,招揽赌客在“亲友圈”内其开的房间以玩“跑的快”的形式进行赌博,收取房费抽头渔利。至2020年8月份,魏某某从中抽头渔利1927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祁某某、管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微信群进行控制管理,在一段时间内持续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隆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军辉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魏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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