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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检二部刑诉〔2020〕931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811982********,汉族,大专文化,公司员工,住浙江省余姚市**镇**村**。因本案,于2019年7月25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2日被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余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魏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初至2019年7月25日,被告人魏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组建并管理微信群、闲聊群,通过在“边锋”棋牌室APP上申请“冲击麻将”的棋牌室,售卖房卡等方式为参赌人员叶某某、郑某某、王某某涛等人参与麻将赌博提供条件,并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21000余元。

2019年7月24日,被告人魏某某被余姚市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抓获经过、手机截图、微信转账记录、身份信息;

2.证人叶某某、郑某某、王某某涛的证言;

3.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电子证物勘验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证物勘验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非法获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魏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余姚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宗华

检察官助理:俞锋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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