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芗检公刑诉〔2019〕435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022000********,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路**号**小区**幢**室,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19年6月24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经芗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8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薛毅辉、被害人许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3日晚上22时30分许,被告人魏某某在芗城区**地下车库负一层8栋楼下见被害人许某某独自一人,便上前搭讪,并趁四周无人之机强行搂抱被害人许某某身体,抚摸其胸部、阴部等部位。期间,被告人魏某某为阻止被害人许某某反抗、呼救,用手掐住被害人许某某的脖子。后被害人许某某挣扎并逃离案发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刘某某、蔡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许某某陈述;5.被告人魏某某供述和辩解;6.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制作的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以暴力方法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芗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韩艳红
代理检察员:吴鹏宇
2019年8月9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羁押于漳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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