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韶仁检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440221198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住址均为广东省韶关市仁化县**镇**村委会**街**号,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月5日被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吸毒于2017年9月19日被始兴县公安局处以罚款五百元;因吸毒于2019年11月28日被仁化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于2019年12月9日被仁化县公安局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本案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仁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5日被仁化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仁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魏某某与被害人朱某某曾系男女朋友关系。2019年11月9日,朱某某赔偿魏某某两万元分手费,两人立下字据分手。但魏某某仍对朱某某存在怨恨。2020年8月18日10时许,魏某某到仁化县**镇**电子厂找朱某某理论。朱某某劝告魏某某不要再来骚扰她。当天16时许,魏某某约上黄某某,再次前往**电子厂找朱某某理论。魏某某指使黄某某打了一下朱某某后脑。谢某某上前劝阻,黄某某提出到门口把事情说清楚。朱某某在魏某某拉扯下出到厂门口。魏某某与朱某某争吵时,魏某某让黄某某先行离开。魏某某后将朱某某抱拉至**镇**柴火农庄外北侧杂草堆,强行与朱某某发生性关系,但由于魏某某阴茎未能勃起,多次尝试,均未能插入朱某某阴部。此时天即将雨,魏某某提出要带朱某某去开房,朱某某拒绝了。期间,公安机关接警后,与朱某某家属在案发现场找到朱某某、魏某某。民警当场将魏某某带回**派出所进行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及提取的手机、凉鞋等物证;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证言:谢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电子数据:涉案光盘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主要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违背妇女意愿,以暴力方式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魏某某有期徒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仁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赖仁桥
检察官助理 李雨静
2020年12月25日
(院印)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魏某某现被羁押在仁化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涉案光盘2张随案移送至仁化县人民法院。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