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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强奸案)_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检一部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82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深州市,住深州市**镇南**村**号。2017年3月27日因犯强奸罪被安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2019年12月27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18日因涉嫌强奸罪被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逮捕。

本案由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9日17时许,被告人魏某某在深州市**大街**馆东侧大坑内与被害人刘某某发生性关系。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某案发时为轻度智力低下、性自我防卫能力削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3、被害人陈述;4、证人证言;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重新犯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闫宇宁

检察官助理:裴暘

2020年7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魏某某现羁押于深州市看守所。

2.案卷3册,电子卷宗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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