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5261966********,回族,小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镇安县,住镇安县**镇**村**组。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8月30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1日被镇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镇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魏某某睡觉醒来产生奸淫其嫂万某某之恶念,遂拿着手电筒窜至万某某家门口,翻墙进入万某某家中,到万某某卧室床边发现万某某面朝墙壁侧身躺在床上睡觉,魏某某先用手拉了万某某的右手臂,万某某惊醒并声叫喊,魏某某便打开房灯,万某某见是魏某某就大声叫骂,让其马上离开,魏某某不但没有离开,反而用双手压住万某某的双手准备强行发生性关系,万某某在挣扎的过程中,用手打了魏某某胸口处一拳,魏某某见万某某不断大声叫骂,便松开双手。魏某某让万某某小点声,有话好好说,万某某不断叫骂并以死相威胁要求魏某某马上离开她家,后魏某某害怕万某某叫骂声惊动周边邻居遂逃离现场。
上述犯罪事实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被告人魏某某对其犯罪事实亦供认不讳,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违背妇女意志,欲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因遭强烈反抗而未能得逞,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强奸未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魏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属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宁建华
检察官助理:李文贤
2020年11月5日
附件:1.被告人魏某某现羁押于镇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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