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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抢劫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性,197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021970********,汉族,专科毕业,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8月19日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年9月1日经院批准,于次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抢劫案,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魏某某因做生意失败无钱交店租,遂萌生抢劫他人钱财的想法,并经多次踩点,确定惠阳区**街道**商场地下停车场为作案地点。被告人魏某某于2020年8月18日上午9时许,驾驶一辆奔腾轿车来到该停车场停好车坐在车里伺机寻找作案目标。至当日下午16时许,被害人郑某某独自一人从楼上下来停车场,坐入其蓝色宝马车主驾驶位。被告人魏某某立即从其本人车上下来,拉开被害人郑某某车后门坐进车后排。被害人郑某某回头望时,被被告人魏某某用手掐住脖子,被害人郑某某开始喊叫挣扎,并在反抗中触碰方向盘鸣笛。被告人魏某某从携带的背包中拿出一把水果刀驾在被害人郑某某脖子上,要被害人郑某某停止喊叫并趴在副驾驶位上。被害人郑某某不断挣扎,将水果刀碰跌并趁机拿手机报警喊“救命”,被告人魏某某发现后用右手掐住被害人郑某某脖子,欲用左手捂住被害人郑某某嘴巴时被郑咬了一口松手,被害人郑某某趁机推开车门逃跑求救。被告人魏某某见状回到自己车上,随后驾驶车辆逃离现场。

被告人魏某某于2020年8月19日凌晨0时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扣押的水果刀具等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等。前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持械以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魏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其2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东平

2020年11月1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惠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本案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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